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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

项目全称: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


主管单位:财政厅、林业厅


项目简介:为支持我区林下经济发展,促进农民增收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2〕42号)、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》(桂政办发〔2010〕191号)、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“十二五”发展规划》精神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,财政厅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《2015年广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》。林下经济,主要是指以林地资源和森林生态环境为依托,发展起来的林下种植业、养殖业、采集业和森林旅游业,既包括林下产业,也包括林中产业,还包括林上产业。


申报要求:


(一)基本条件。


1.依法经营。法人类申报主体应当依法注册成立,有明确的经营主业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,无违法违纪经营纪录,无违规骗取、使用或严重浪费财政性补助资金的行为。


2.规范管理。法人类申报主体应当有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,有专职财务会计人员,依法设立会计账簿并规范核算;其他申报主体应当建立规范的台账和票据管理制度,收支账目真实、清晰、可核。


3.能力条件。包括能够提供项目实施区域的林地租赁合同或者权属证明文件;具有与项目实施要求相匹配的生产技术、人员力量和管理能力;落实项目分工、积极带动农户及匹配健全的人才队伍;能够配套项目实施的自筹资金;具备辐射带动农户,并推广先进技术的能力。


4.申报前两年同一项目未获得过自治区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扶持。


(二)经营条件。


申报项目除了满足基本条件之外,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


1. 申请先建后补与新建项目。


(1)林下种植类。农(林)业企业(含各类企业、林场)单类林下有效连片种植面积达到200亩、种植总面积500亩以上,且带动农户或林场职工30户以上;农民专业合作组织(含各类科研单位、良种繁育场站)单类林下有效连片种植面积达100亩、种植总面积200亩以上,入社且实际参与项目实施的农户或职工达10户以上;家庭农(林)场或种植大户单类林下有效连片种植面积达50亩、种植总面积100亩以上,且带动农户5户以上。


(2)林下养殖类。农(林)业企业(含各类企业、林场)单类林下养殖年度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,且带动农户或林场职工30户以上;农民专业合作组织(含各类科研单位、良种繁育场站)单类林下养殖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,入社且实际参与项目实施的农户达10户以上;家庭农场或养殖大户单类林下养殖年度实现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,且带动农户5户以上。


2.申请贷款贴息项目。


(1)林下产品采集加工项目,企业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,贷款额100万元以上,带动农户数50户以上;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核算规范。


(2)林下旅游项目,经营占地面积200亩以上,年度实现旅游收入500万元以上,贷款额100万元以上,带动农户30户以上;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核算规范。


(3)林下种养良种繁育项目,繁育利用用地面积10亩以上,贷款额50万元以上,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。


(4)扶持对象从事林下种植、养殖项目,单类林下种植面积50亩以上,或单类林下养殖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,贷款20万元以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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